瓮安县铜锣中学食堂工人解聘协议书
甲方:瓮安县铜锣中学 乙方:彭显华 (身份证:522725195505176813) 甲乙双方于 2013 年 9 月 23 日订立了为期 1 年的劳动合同,根 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乙方年龄超龄,无法缴纳各项保险金, 现根据教育局会议精神及甲乙双方原签订的《劳动合同书》第七款的 相关规定,并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,乙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。 甲方 将瓮安县教育局扣除的每月 600 元的保险金,共计 10 个月,金额: 6000 元,一次性付给乙方,解除合同后,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 方提出要求及补偿。 (本协议书一式二份, 甲乙双方各持一份,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 )
甲方(盖章):________ 法定代表人:___ 年 月 日 _
乙方(签字):________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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